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1699号
原告: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加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辉,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隆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智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隆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兆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