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4民初240号
原告:訾凤阁,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组织机构代码证:9121100467685049T。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訾凤阁与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我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訾凤阁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訾凤阁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