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1081行初28号
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76850494T,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
法定代表人高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镇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000696186658H,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市政府南塔**。
法定代表人李连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洋、文秀慧,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董平,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第三人杨恩苗,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东野,辽阳市文圣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董平、杨恩苗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尚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丽杰
人民陪审员  刘 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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