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文圣区兴宝物资销售中心与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441号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兴宝物资销售中心,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草仓街30号18143-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2736721054K。
投资人:刘兴泉,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新华路东、工农大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76850494T。
法定代表人:高君。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兴宝物资销售中心与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兴宝物资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兴宝物资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作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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