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纪瑞成、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1607号
原告:纪瑞成,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葆华,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新华路东、工农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高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文国,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纪瑞成诉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纪瑞成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瑞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贾 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景皓
书 记 员  殷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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