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568号
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1021100300126270S。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成家,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成家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