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287号
原告:辽阳市宏伟区盛居矿渣砖经销处,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04MAOUPWF97H。
经营者:***,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76850494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辽阳市宏伟区盛居矿渣砖经销处与被告***、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辽阳市宏伟区盛居矿渣砖经销处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盛居矿渣砖经销处以“暂时不想告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盛居矿渣砖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盛居矿渣砖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