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绘枫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1004民初145号 原告: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系公司经理。 被告: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 法定代表人:X,系公司经理。 原告X公司诉被告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X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辽阳市绘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