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1004民初145号
原告: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X,系公司经理。
被告: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
法定代表人:X,系公司经理。
原告X公司诉被告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X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辽阳市绘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