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1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和永,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山海关人社局)、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2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海关***对再审申请人的档案的审核是否存在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畴,二审法院认为该审核结果是否正确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应按内退待遇退休,故应享受内退工资与待岗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支持,故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强
审判员***
审判员*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