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202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善起,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北高庄村南侧二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仲,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秦皇岛兴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北高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仲,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侯善起、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兴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