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146号

原告:***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老龙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33028。

法定代表人:田永臣,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原告***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827534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告承包牧原黑山2场4标段土建及附属工程,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同年7月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工人停工上访,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原告按照被告制作的工资单将60万元垫付款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现涉案工程已完工,原告经结算确认;原告应付给被告劳务工程款206000元,实际付给被告2887534元,原告共计向被告多支付劳务工程款827534元。被告取得原告多付的827534元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其应当返还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工程地点所在地为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太和镇,故本案应由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