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3民初748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山海关区。

被告:***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和永,职务,局长。

被告:***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臣,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