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3民初748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山海关区。
被告:***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和永,职务,局长。
被告:***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臣,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