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3民初764号
原告:**生,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民族,原山海关建安公司退休工人,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和永,局长。
被告: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生与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