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3民初75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和永,局长。
被告: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秦皇岛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