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8)第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30KVA变压器折价款40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4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6日起算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三、承担本案仲裁费18837元、执行费47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西安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宋原
审判员高甲星
审判员冯健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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