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3074号之一
原告:佛山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鲜华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1元,由原告佛山宝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