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3民初297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北京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广州市嘉欣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斌,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坦,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瑞丰。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嘉欣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皖12民终97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案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辉
人民陪审员  张晓婷
人民陪审员  肖朋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兰梦夏
书 记 员  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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