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平,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瑞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路桥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是深圳路桥公司的代理人,双方并非挂靠关系,深圳路桥公司未向二审法院提供双方属于挂靠关系的证据,仅凭深圳路桥公司代理人推卸的口述即认定双方为挂靠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与深圳路桥公司之间为代理关系。(二)***并非租金支付主体,**、***主张的租金收益应向***分配50%的份额。(三)***的双重身份并非租金支付主体变更的法定事由。***作为代理人管理施工现场,不管与谁产生租赁关系,其租金支付的法律后果均为深圳路桥公司承担。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应否支付合伙收益。本案中,**、***主张***挂靠在深圳路桥公司名下,以深圳路桥公司名义承包了上述工程,深圳路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而根据深圳路桥公司出具的《任命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具的《委托书》、《湘J×××××吊车月租——劳务结算清单》,深圳路桥公司委托***负责洪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第三合同段的工作施工,***亦在涉案工程的结算表中签字确认。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案情,采信**、***、深圳路桥公司所称的***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的主张,并无不当。**、***与***签订《合伙购买湘J×××××协议书》,三人成立合伙关系。因此,在湘J×××××吊车在涉案工程中的租用关系中,***存在双重身份,既为合伙购买湘J×××××吊车的合伙人之一,亦为承租湘J×××××吊车的涉案工程负责人,**、周健全主张***支付湘J×××××吊车的租金收益,在***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吊车租金收益已支付给合伙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支持**、***请求***按合伙出资比例向**、***支付合伙收益款,亦无不当。***主张其为深圳路桥公司的代理人,双方并非挂靠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陈韶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