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执2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4639D。
法定代表人:曾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21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项436361.9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691.0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44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案受理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晓××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联盟国际家博城××区××号楼××号的房产、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号楼××层××号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邮寄财产调查表进行传统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无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慧佳
执行员 王晓鸿
执行员 庄彦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