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979号之一
原告: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秦集村九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J2RP75。
法定代表人:凌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4639D。
法定代表人:曾清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安徽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启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彦钱
书 记 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