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51民初9032号 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6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A区64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建坤上海分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建坤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建坤上海分公司就《台州市路桥城区道路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部分工程》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签署了进场前备忘录,约定:在被告作为分包与总包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被告再行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原告在项目进场前须向被告缴纳一笔200万元的保证金。原告遂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建坤上海分公司支付了该笔保证金。后该项目因故发生变更,被告未与总包签订合同,退出了该项目。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予返还收取的保证金。 两被告辩称,备忘录中没有约定退款的条件,故原告要求退款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假设被告应当支付利息损失,也应当自原告主张起计算。 经本院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8月18日,原告(乙方)与建坤上海分公司(甲方)签订《关于台州市路桥城区道路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进场前备忘录(初稿)》约定:为了充分利用本项目正式开工前有利时机,做好项目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现要求乙方先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待甲方与总包合同签订完成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协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参照甲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与总包签订的所有合同条款内容,并执行;乙方进场前需缴纳一笔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账户。此保证金不包括甲方和总包单位所签合同中各类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最后签合同中明确)等等。同年8月21日,原告向建坤上海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建坤上海分公司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进场备忘录、付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被告签订进场备忘录后,原告已按备忘录约定向被告建坤上海分公司履行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被告在未与总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已明知与原告之间就备忘录约定的工程签订劳务协议之事无法实现,应当及时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因双方未对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作出约定,故原告主张自其支付次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有失公平,本院调整自原告主张之日(即本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6元,减半收取计12,003元,由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