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4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6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A区64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上诉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