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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70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609号新能大厦20楼2006-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563783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463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