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民初1238号之一
原告: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三〇一佳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63QR0K。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莹,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洗马池小区**信用代码91421000052611022G。
法定代表人: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计3793元,由原告湖南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