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2871号
原告: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58号4幢30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何**,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环宇道144-3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点标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