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中国)有限公司

ABB(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12169号
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84361号关于第24809936号“SAF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0月14日。
本院立案时间:2018年11月29日。
开庭时间:2018年12月19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4809936号“SAFERI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0292836号“赛菲尔SAFER”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21566420号“SafeW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5125610号“赛弗尔Safer”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21566490号“锂翼SAFEWING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在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日期:2017年6月16日。
3.标识:
4.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13-0914):配电盘(电)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佛山市赛菲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1年12月12日。
3.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14):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等。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东莞锂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6年10月13日。
3.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10;0913;0922;):电测量仪器等。
(三)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绍兴超时代门控自动化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4年8月8日。
3.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6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2;0913):传感器等。
(四)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东莞锂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6年10月13日。
3.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10;0913;0922;):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品类似的结论不持异议,并提交了一份光盘作为使用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文字、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  郭振强
人民陪审员  陈绪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叶简
书 记 员  陈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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