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中国)有限公司

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ABB(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9791

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宋政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辽宁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B(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Chunyuan G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燕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辽宁旅行社公司)与被告ABB(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AB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旅行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AB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燕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旅行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ABB公司支付服务费295186.68元。事实和理由:201626日,辽宁旅行社公司与ABB公司签订《工厂参观服务合同》,双方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等均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BB公司共组织了六次参观活动,分别为201634日昆明、2016328日厦门、2016421日厦门、2016425日厦门、2016517日厦门、201668日桂林。辽宁旅行社公司按ABB公司的要求为上述六次参观活动安排当地接待负责食宿、车辆等具体事宜。参观活动圆满结束,但ABB公司迟迟不予支付服务费,辽宁旅行社公司多次与ABB公司沟通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ABB公司辩称,一、对于辽宁旅行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的费用主张,ABB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每次参观活动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辽宁旅行社公司需要提供当次参观访问活动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关原始单据证明,ABB公司核实无误后,于收到辽宁旅行社公司发票后60天付款。但就本案争议的六次工厂参观服务,辽宁旅行社公司虽提供了费用结算清单,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原始单据凭证。从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的邮件也可以看出,ABB公司一直在向辽宁旅行社公司索要原始单据凭证,但辽宁旅行社公司始终无法提供。鉴于辽宁旅行社公司的服务费是基于成本价的提成,在没有相关原始单据凭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仅凭费用结算清单,ABB公司无法核实报价的真实性,因此有权拒绝付款。二、辽宁旅行社公司未据实向ABB公司报价和申请结算,其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中显示的费用构成与实际不符,不仅在费用项目上隐瞒真相,而且实际参与人数也与结算清单有出入,对于与参观工厂无关的活动项目以及非ABB公司邀请人员的费用,ABB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首先,从报价费用项目上看,无论是辽宁旅行社公司在各次行程前提供的报价单,还是行程后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均不包含景点游览的内容,报价单和费用结算单中的费用项目为:机票、住宿、用餐、当地交通、会议室租用等商务活动花费,可见ABB公司委托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供服务的行程并不包含景点旅游项目,但辽宁旅行社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服务费明细账显示的费用构成分为两部分:机票和地接,地接费中含有去往景区的火车票、景点门票、礼品等费用。其中,2016314日辽宁旅行社公司向地接社发出的通知显示,其要求接待的是“12人独立于314日赴昆明、大理、九乡、石林双飞6日游,一线旅游”,旅游行程中没有任何ABB公司工厂参观或项目考察的内容,其费用发生与工厂参观毫不相关。其次,实际参团人数与辽宁旅行社公司申请结算显示的人数不符。辽宁旅行社公司在向ABB公司申请付款时,均以签到人数为准,但在本案诉讼中,则提交了比签到人数多出1-2人的机票。可见,除了ABB公司邀请的人员之外,还有其他随同人员参与了行程,而辽宁旅行社公司不但未披露不相关人员的参加,反而在申请付款时将这些人的费用摊到其他费用项目中加以掩盖。辽宁旅行社公司隐瞒真实行程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有悖于ABB公司的行为准则和诚信合规政策,使ABB公司在内部审核行程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产生了较大的合规风险,根据合同附件一《合规与诚信条款》,ABB公司对辽宁旅行社公司违规支出的不相关、不合规的款项,没有偿付义务。综上,对于辽宁旅行社公司没有原始单据证明已真实发生,并且合理、相关的费用主张,ABB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不予认可并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26日,辽宁旅行社公司作为乙方与ABB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工厂参观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东三省地区出发的工厂参观活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全程国内往返机票、全程酒店住宿、当地交通、全程用餐、旅游景点费用、导游、国内人身意外保险、全程服务费,协议有效期自201611日至20161231日。关于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以电邮或传真的方式将工厂参观需求给乙方进行相关准备,相关要求和标准需要明确定义;甲方享有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关于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乙方应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为甲方提供参观访问及相关服务;在参观访问准备过程中,乙方应该以优惠价格和相关第三方联系确认,报价以成本价计算;乙方所选当地旅行社、地陪、司机导游等均应取得合法资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约定,乙方必须承诺所有报价均为乙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的优惠协议价;参观访问期间,乙方同意事先支付参观游览过程中临时增加部分的费用,但需要事先征得甲方指定人员的同意,并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会后按照甲方指定人员的确认单以及原始凭证按时结算;乙方按每笔业务总额的8%收取服务费(含税);每次参观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需要提供当次参观访问活动费用结算清单和相关原始单据证明;甲方完整收货,核实无误后,乙方开具统一发票交予甲方,甲乙方依据甲方采购部付款要求所签期限付清所有款项(收到发票后60天)。

经询,双方均表示ABB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包括成本及成本8%的提成。

辽宁旅行社公司主张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为ABB公司组织的六次工厂参观活动提供了服务,六次活动分别是:第一次2016314日至319日沈阳到昆明,第二次2016328日至41日长春到厦门,第三次2016421日至424日哈尔滨到厦门,第四次2016425日至429日长春到厦门,第五次2016517日至521日大连到厦门,第六次201668日至612日哈尔滨到桂林。ABB公司对第二次至第六次工厂参观活动情况认可,对第一次工厂参观活动,称因辽宁旅行社公司未提交邀请函、签到簿等材料,无法核实活动情况。

辽宁旅行社公司主张各次参观活动产生的费用情况如下:12016314日至319日沈阳到昆明:人数12人、机票25580元、地接22200元、保险36元、航空保险230元、8%服务费3844元,共计51890元;22016328日至41日长春到厦门:人数12人、机票20490元、地接26116元、保险36元、赵洁民垫付当地消费3249元、8%服务费3991元,共计53882元;32016421日至424日哈尔滨到厦门:人数13人、机票20260元、地接22049元、保险42元、火车票4810元、8%服务费3773元,共计50934元;42016425日至429日长春到厦门:人数10人、机票17 200元、地接28336元、保险30元、8%服务费3645元,共计49211元;52016517日至521日大连到厦门:人数9人、机票12480元、地接24378元、保险27元、8%服务费2951元,共计39836元;6201668日至612日哈尔滨到桂林:人数11人、机票19360元、地接26359元、保险33元、8%服务费3660元,共计49412元。

辽宁旅行社公司为证明各次参观活动组织及产生费用情况,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关于2016314日至319日沈阳到昆明的行程

1、报价单,显示报价人为辽宁旅行社公司,报价日期为201631日,ABB公司联系人为张绍辉,团队名称为ABB项目参观,目的地昆明,参与人数12人,出团时间2016314日,具体报价情况为:(1)机票(沈阳至昆明),其中11人往返,每人2230元,共计24530元,1人单去程,票价1050元;(2)住宿11760元;(3)会议室租用6000元;(4)用餐3600元;(5)当地交通6720元;(6)保险96元(每人8元,12人);(7)导游1800元,成本总计55556元,服务费(8%4444.48元,总金额60000.48元(含税)。

2、辽宁旅行社公司向昆明万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昆明万达旅行社)发送的通知,内容为:现有12人独立于314日赴昆明、大理、九乡、石林双飞6日游、一线旅游,请各合作单位按计划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并报价;要求为各地要求安排挂牌四星酒店(6间房)、请各地选用优秀导游上团、餐标40/餐、行程所列景点第一门票、每天每人赠送一瓶矿泉水、除了七彩以外不进其他购物店,不推荐自费;昆明万达旅行社的联系人为鲁容均;行程内容为第一天(314日)乘飞机赴昆明、入住酒店,第二天(315日)乘车赴大理和丽江,第三天(316日)游览天然冰川博物馆,第六天(319日)乘飞机返程;航班时间为314日沈阳昆明ZH9638319日昆明沈阳ZH9637;人员名单:康乐明、郭微微、刘光弘、***、孟庆波、高鹏翔、李艳萍、张绍辉、张洪斌、王遥、苍雷、王志伟(只含沈阳-昆明单程)。昆明万达旅行社的鲁容均在通知底部签字确认,并注明1850*12=   22 200元。

3、机票行程单一组,其中包括康乐明、郭微微、刘光弘、***、孟庆波、高鹏翔、李艳萍、张绍辉、张洪斌、王遥、苍雷共11人的往返机票和王志伟的单程机票,单程票价为1050元,往返票价为2230元,共计25580元。

4、照片,内容系11个人在昆明国际机场的合影。

二、关于2016328日至41日长春到厦门的行程

1、报价单,显示报价人为辽宁旅行社公司,报价日期为2016414日,ABB公司联系人为赵洁民,团队名称为ABB项目参观,目的地厦门,参与人数11人,出团时间2016328日,具体报价情况为:(1)机票(长春至厦门),其中10人往返,每人1650元,共计16 500元,1个人单出票,票价2340元;(2)住宿13200元;(3)会议室租用10000元;(4)用餐4620元;(5)当地交通6490元;(6)保险100元(每人10元,10人);(7)导游2300元,成本总计55550元,服务费(8%4444元,总金额59994元(含税)。

2、厦门春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独立团队费用结算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其中结算单显示,团队人数12人,接团时间2016328日,送团时间201641日,原始确认内项目报价28560元(单价为2380/人),确认外减项费用包括火车票280元(一人临时取消)、门票474元(一人临时取消)、用餐1690元(1人临时取消),应收团费26116元;结算业务申请书显示,辽宁旅行社公司于2016513日向厦门春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付款26116元;发票显示,厦门春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614日向辽宁旅行社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6116元的发票。

3、机票行程单一组,其中包括王曲、姜威、黄水清、郭思远、高任、乔立志、闫占杰、张磊、张晓东、赵洁民、赵云超共11人的往返机票(每人1650元)和王涛的两张单程机票(分别为1140元和1200元),票价共计20490元。

4、照片,内容系11个人在“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前的合影。

5、签到簿,显示共有11人签到,其中包括ABB公司的员工赵洁民。

三、关于2016421日至424日哈尔滨到厦门的行程

1、报价单,显示报价人为辽宁旅行社公司,报价日期为2016421日,ABB公司联系人为孙慧明,团队名称为ABB项目参观,目的地厦门,参与人数11人,出团时间2016421日,具体报价情况为:(1)机票(哈尔滨至厦门),其中10人往返,每人1490元,共计14900元,1个人单出票,票价2380元;(2)住宿10 560元;(3)会议室租用9000元;(4)用餐8030元;(5)当地交通5500元;(6)保险163元;(7)导游2000元,成本总计52533元,服务费(8%4202.64元,总金额56 735.64元(含税)。

2、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独立团队费用结算单,显示团队人数11人,接团时间2016421日,送团时间2016424日,应收团费共计22049元,其中注明因“原来计划是13人,实际到11人”退两人的门票款和餐费。

3、机票行程单一组,其中包括何乐敏、王泽飞、陈学军、范金珠、袁鑫、张祖臣、孙慧明、王文峥、魏永立、徐延秋、韵鹏权、毛磊、潘国敏共13人的往返机票(其中何乐敏的机票为2380元,其余12人每人的机票为1490元),票价共计20260元。

4、火车票一组(厦门至武夷山、武夷山至厦门),其中包括潘国敏、陈学军、王泽飞、袁鑫、王文峥、韵鹏权、徐延秋、张祖臣、范金珠、王磊、魏永立、孙慧明共12人的18张火车票(部分人有往返车票),票价共计3150元。

5、照片,内容系11个人在“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前的合影。

6、签到簿,显示共有11人签到,其中包括何乐敏及ABB公司的两名人员孙慧明和程亮。

四、关于2016425日至429日长春到厦门的行程

1、报价单,显示报价人为辽宁旅行社公司,报价日期为2016310日,ABB公司联系人为刘柯研,团队名称为ABB项目参观,目的地厦门,参与人数8人,出团时间2016425日,具体报价情况为:(1)机票(长春至厦门),每人1720元,8人,共计13760元;(2)住宿9440元;(3)会议室租用9000元;(4)用餐3200元;(5)当地交通5520元;(6)保险80元;(7)导游2000元,成本总计43000元,服务费(8%3440元,总金额46440元(含税)。

2、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独立团队费用结算单,显示团队人数10人,接团时间2016425日,送团时间2016429日,原始确认内项目单价为2480/人,总价24800元,确认外增减费用3664元,应收团费共计28336元。

3、机票行程单一组,其中包括迟骏、冯欣、姚志国、史桂荣、石冬、史成志、贾松达、王惠军、王影、刘柯研共10人的往返机票(每人1720元),票价共计17200元。

4、照片,内容系8个人在“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前的合影。

5、签到簿,显示共有7人签到。

五、关于2016517日至521日大连到厦门的行程

1、报价单,显示报价人为辽宁旅行社公司,报价日期为2016419日,ABB公司联系人为赵睿,团队名称为ABB项目参观,目的地厦门,参与人数8人,出团时间2016517日,具体报价情况为:(1)机票(长春至厦门),其中7人每人1240元,12560元;(2)住宿10800元;(3)会议室租用3000元;(4)用餐2880元;(5)当地交通5000元;(6)保险80元;(7)导游2000元,成本总计35000元,服务费(8%2800元,总金额37800元(含税)。

2、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独立团队费用结算单,显示团队人数9人,接团时间2016517日,送团时间2016521日,原始确认内项目单价为2550/人,总价22950元,确认外增减费用1428元,应收团费共计24378元。

3、机票行程单一组,其中包括张亚瀚、赵睿、苗玉杰、姜文斌、李发友、谭建、孙映明、徐妍华、孙福华共9人的往返机票(其中谭建的机票为2560元,其余8人每人的机票为1240元),票价共计12480元。

4、照片,内容系8个人在厦门车站前的合影。

5、签到簿,显示共有7人签到。

六、关于201668日至612日哈尔滨到桂林的行程

1、报价单,显示报价人为辽宁旅行社公司,报价日期为2016510日,ABB公司联系人为廖广伟,团队名称为ABB项目参观,目的地桂林,参与人数11人,出团时间201668日,具体报价情况为:(1)机票(长春至厦门),每人1760元,共11人,总计19360元;(2)住宿11520元;(3)会议室租用5000元;(4)用餐7040元;(5)当地交通5500元;(6)保险70元;(7)导游1600元,成本总计50200元,服务费(8%4016元,总金额54216元(含税)。

2、桂林市跨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结算单,显示廖广伟一行11人账单数额为26359元。

3、机票行程单一组,其中包括赵书强、李红卫、廖广伟、董境伟、陈学军、王丽华、任丰瑞、刘连刚、张淑娟、叶泽明、张楠共11人的往返机票(每人1760元),票价共计19360元。

4、照片,内容系11个人在大摩联达广场前的合影。

5、签到簿,显示共有10人签到,其中无廖广伟签到。

ABB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无法确认照片中的人员全部为ABB公司邀请人员。2、地接社结算单,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非原始票据,无法确认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结算单中均体现了赴旅游景点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但ABB公司并未委托辽宁旅行社公司向工厂参观人员提供景点游览服务,辽宁旅行社公司就六次活动向ABB公司提供的报价单中也不含景点游览行程,可见辽宁旅行社公司并未如实向ABB公司汇报行程,有意隐瞒不合规的特殊花费,因景点旅游产生的费用不应由ABB公司负担。3、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表示辽宁旅行社公司向地接社付款的单据不能直接构成ABB公司工厂参观活动产生费用的原始单据,无法证明费用是真实、相关、合规、合理的。4、机票行程单和签到簿,真实性认可,但只认可与签到簿记载的签到人核对一致的机票行程单的关联性,具体核对情况为:314日昆明活动的实际参加人数无法核对,故对机票数额不予认可;328日厦门活动的实际参加人数为11人,机票单价为1650元,其中王涛的去程机票为长春至深圳,与参观行程无关,对应的机票价1140元应扣除,王涛从厦门返回长春的单程机票价1200元,故认可的机票总价为17700元;421日厦门活动的实际参加人数为11人,机票单价为1490元,认可的机票总价为16390元;425日厦门活动的实际参加人数为8人,机票单价为1720元,认可的机票总价为13760元;517日厦门活动的实际参加人数为8人,机票单价为1240元,认可的机票总价为9920元;68日桂林活动的实际参加人数为11人,机票单价为1760元,认可的机票总价为19 360元,综上,ABB公司认可的机票总价为77130元。5、报价单,形式真实性认可,辽宁旅行社公司确实向ABB公司提交过相应报价单用于付款申请,但ABB公司对报价单的内容不予认可,一是没有原始凭证支持,二是费用项目及金额与实际不符,报价单体现的费用构成与地接社结算单体现的内容完全不符,辽宁旅行社公司并未据实请款,ABB公司有权拒付。

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民事起诉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书、委托收款证明、委托付款证明、银行汇款回执,用以证明因ABB公司拖欠服务费,导致辽宁旅行社公司未及时支付地接服务费,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将辽宁旅行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辽宁旅行社公司支付2016421日、425日、517日的地接服务费共计74763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辽宁旅行社公司替ABB公司垫付地接服务费74763元。ABB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表示不能证明诉争标的与ABB公司有关,且双方系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未见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辽宁旅行社公司认可并同意向福建春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并不意味着其有权据此向ABB公司要求付款。

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2013年至2015ABB公司部分出团服务费账目,用以证明服务费组成基本形式为机票加地接费加保险,而地接费是由团费及增减实际支出差额后得出的,这与本案服务费的组成一致,从而证明本案服务费的组成方式符合双方合作的交易惯例,ABB公司除了拖欠2016年的服务费外,已结清此前的全部服务费,这也证明ABB公司对双方长期以来服务费由机票和地接费组成的交易惯例是认可的。ABB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双方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表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ABB公司是按照结算单付款,付款条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2016314日出团的保单(共12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意外险费率及项目明细,用以证明辽宁旅行社公司已于年初交纳了2016年全年的责任险保费30537元,而意外险是每次出团前投保,保险费数额是根据费率、出行天数、保额、人数等综合计算出来的。ABB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2016314日的行程与工厂参观无关,即使产生了保险费也与ABB公司无关;对于其他保单,因保险费是按年交纳的,无法证明与ABB公司有关。

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原始凭证报销审批专用单及意外险定额发票,用以证明其为2016314日出团支出航空保险费230元。ABB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

ABB公司提交ABB合规政策《礼品、招待和特殊花费集团指南》,用以证明因工厂参观产生的特殊花费应与推广产品或服务直接相关,不应具有商业贿赂意图;凡超过250美元每人次的特殊花费,均需事先获得批准,不应有任何隐瞒真实目的的滥用;因工厂参观产生的特殊花费,报销应提交原始单据、发票等证明文件,同时与ABB设施、产品和服务不直接相关的特殊花费不得支付或报销。辽宁旅行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表示该文件是ABB公司的内部文件,仅能规范指导ABB公司内部人员。

ABB公司提交《工厂参观服务合同》的附件即《ABB供应商行为准则&合规与诚信条款》、《工厂参观标准报价单》、《ABB货物和/或服务采购一般条款》,用以证明辽宁旅行社公司作为ABB公司的供应商,已承诺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遵守ABB公司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证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故不应隐瞒真实情况将花费用于未经批准的旅游活动;辽宁旅行社公司应保留证明花费合规的相关文件,包括原始单据;对于不合规的旅游活动,ABB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相应费用。辽宁旅行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表示ABB公司未举证证明辽宁旅行社公司存在违反诚信或商业贿赂的行为。

ABB公司提交辽宁旅行社公司就六次行程出具的先期报价单和辽宁旅行社公司申请付款时出具的付款支持用报价单,用以证明辽宁旅行社公司在向ABB公司报价时,并未提供真实行程,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ABB公司的合规政策,对于有意隐瞒的不合规的旅游费用,ABB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辽宁旅行社公司向ABB公司申请付款时,其提供的费用金额不实,在没有原始单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下,ABB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组证据中的先期报价单显示,2016314日的出团报价为55860元、人数为12人;2016328日的出团报价为58785元,人数为12人;2016421日的出团报价为54484元,人数为12人;2016425日的出团报价为59466元,人数为12人;20165月中旬的出团(大连至厦门)报价为37634元、37632元,人数均为8人;201668日出团的报价为51289元,人数为11人。辽宁旅行社公司对先期报价单中的20165月厦门的报价单、20166月的桂林报价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付款支持用报单价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其他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出团前的报价仅为意向,人数、价格和项目等均未完全确定,与实际出团内容存在差异是正常现象,出团后的报价为请款结算。

关于辽宁旅行社公司主张的服务费中的地接费的原始单据,辽宁旅行社公司表示,参观人员均直接由地接社接待,产生的费用由地接社直接支付,原始单据均在地接社手中用于入账。

经询,双方均表示本案证据中涉及的张绍辉、赵洁民、刘柯研、孙慧明、程亮、赵睿、廖广伟均系ABB公司的员工。

本院当庭通过电话向张绍辉核实2016314日参观活动情况,张绍辉表示,其是ABB公司的销售人员,2016314日其公司确实组织过工厂参观活动,行程共五天左右,参观内容包括参观机场、云天化工厂等,活动费用均由其公司负担,活动具体由地接社组织。

关于辽宁旅行社公司主张的出团人数与照片、签到簿显示的人数不一致的原因,辽宁旅行社公司解释称,其主张的人数是实际参加参观活动的人数,但有部分人员未拍照或未签到,辽宁旅行社公司无权要求相关人员必须拍照或签到。

关于《工厂参观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含旅游景点费用的原因,ABB公司解释称,工厂参观是商务性活动,发生的费用应以合规合理为条件,允许存在少量的旅游景点和导游的费用,但上述费用的发生要以提前报批为前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辽宁旅行社公司与ABB公司签订的《工厂参观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辽宁旅行社公司共为ABB公司组织的六次工厂参观活动提供了服务,故ABB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辽宁旅行社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包括成本及成本8%的服务费)。

关于服务费数额,其中关于六次活动的机票,第一次活动,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次活动实际参与人数为12人,产生的机票为25580元,本院予以支持;第六次活动,辽宁旅行社公司举证证明共产生了机票19360元,且ABB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第二次活动,虽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了12人的机票,但根据辽宁旅行社公司向ABB公司申请付款时提交的报价单显示,实际参与人数为11人、机票数额为11人共计18840元,故本院对18840元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部分不予支持;第三次活动,虽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了13人的机票,但根据辽宁旅行社公司向ABB公司申请付款时提交的报价单和地接社发送的结算单显示,实际参与人数为11人、机票数额为11人共计17280元,故本院对17 280元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部分不予支持;第四次活动,虽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了10人的机票,但根据辽宁旅行社公司向ABB公司申请付款时提交的报价单显示,实际参与人数为8人、机票数额为8人共计13760元,且ABB公司对该数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13760元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部分不予支持;第五次活动,虽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了9人的机票,但根据辽宁旅行社公司向ABB公司申请付款时提交的报价单显示,实际参与人数为8人、机票数额为8人共计11240元,故本院对11 240元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因六次参观活动产生的机票共106060元。

关于地接费用,本院结合地接社发送的结算单并根据前述认定的实际参观人数认定地接费数额为141928元。

关于保险费,该项费用属于合理与必要费用,且标准合理,本院根据实际参观人数认定保险费数额为183元。

关于第三次活动的火车票费用,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的火车票中含有孙慧明的火车票,而孙慧明作为ABB公司在本次活动的联系人,参与了前往武夷山参观的行程,足以证明该行程是ABB公司知情并同意的,故火车票费用应由ABB公司负担,本院根据实际参观人数认定火车票数额为2800元。

关于第一次活动的230元航空保险费,辽宁旅行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洁民垫付的3249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BB公司组织的六次工厂参观活动共产生成本费用250971元,该数额亦未超过辽宁旅行社公司的先期报价数额,因此产生的服务费数额为20077.68元,故ABB公司共应向辽宁旅行社公司支付271048.6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B(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271048.68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62元(已交纳),由被告ABB(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 岩

审  判  员   谷培培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新忠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