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中国)有限公司

ABB(中国)有限公司与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ABB(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
申请执行人ABB(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56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为:一、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ABB(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共计人民币588824.50元;二、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应付货款每月2%利率向ABB(中国)有限公司赔偿自迟延付款之日至该裁决作出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截至2017年1月9日的暂计金额为人民币177776.58元;三、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ABB(中国)有限公司发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332元;四、该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2***8元,由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5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既未如期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限制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作出罚款决定和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对被执行人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因上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故未能实施罚款、拘留。
本院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本院金雕查控网、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他财产信息登记机关,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已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并同意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本院执行,目前已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惩戒措施,困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ABB(中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9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田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