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中国)有限公司

ABB(中国)有限公司与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2329民初517号
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1月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材料费人民币39***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3275.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XXXXX的《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DC炉110kv整流变压器套管检查、更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整流变压器套管进行检查、更换服务,整流器套管等材料由原告提供,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8***8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第二批套管发货前付清100%合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提供服务所需材料,为被告整流变压器套管完成检查、更换服务,并于2017年8月***日为被告开具58***80元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8月4日原告发出第二批套管前支付全部货款58***80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和2018年2月6日支付了10万元和9万元款项。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回函,承诺在2018年10月底前将尾款39***8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承诺的付款周期太长,原告未同意被告的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至今未付款。
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故对原告诉请请求第二条中的逾期付款损失33275.22元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及材料费欠款39***8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计算为249***.2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服务费及材料费欠款人民币39***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49***.25元。
二、驳回原告ABB(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3895元由被告武定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