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53938461D。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东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91774434P。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细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朱 卫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延超
书记员周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