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浠水*****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东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3938461D。
法定代表人:华迪,经理。
被执行人:浠水*****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浠水县蔡河镇官塘坳村。
负责人:周佑成。
被执行人:浠水翟飞**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学庵村2组37号。
法定代表人:翟飞,经理。
被执行人:浠水又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菱角塘村9组。
法定代表人:王又仙,经理。
被执行人:浠水孟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浠水县蔡河镇官塘坳村。
法定代表人:潘孟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浠水翟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浠水又先**种植专业合作社、浠水孟岗**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