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5民初146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东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53938461D。
法定代表人:华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反诉;参加庭审、发表质证、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收义务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反诉;参加庭审、发表质证、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收义务款。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8412140P。
法定代表人:黄直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应诉;提出上诉、反诉;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应诉;提出上诉、反诉;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按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776元,减半收取计25388元。
审判长洪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