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5民初146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东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53938461D。
法定代表人:华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反诉;参加庭审、发表质证、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收义务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反诉;参加庭审、发表质证、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收义务款。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8412140P。
法定代表人:黄直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应诉;提出上诉、反诉;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应诉;提出上诉、反诉;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反诉被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反诉被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3040元,减半收取计21520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浠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