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浠水农葛园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浠水翟飞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5民初3626号
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车站东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53938461D。
法定代表人: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0810267455。
被告1:浠水农葛园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浠水县蔡河镇官塘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12530987721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2:浠水翟飞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学庵村2组37号。
法定代表人:翟飞。
被告3:浠水又先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菱角塘村9组。
法定代表人:*又先。
被告4:浠水孟岚葛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浠水县蔡河镇官塘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12509956104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335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3400元;2.由被告2、3、4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1发包的浠水县25000吨级鲜葛根仓储新建项目,合同总价款84640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按期交付工程,双方于2019年1月7日进行结算,被告1下欠原告工程款335000元。因被告1系被告2、3、4组成,故被告2、3、4应对被告1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与部分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并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