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3767号
原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大环花菓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301509。
法定代表人:秦日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还珠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东山一路十五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3995912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还珠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9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799元,由原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