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7023号
原告:**,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丽,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4373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禄丰县广通镇金光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64288285U。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天明,云南律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已预交),由**负担。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3085元退还**。
审 判 长 罗 玮
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