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保645号
原告:**,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4373XB。
法定代表人:*开平。
被告: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禄丰县广通镇金光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64288285U。
法定代表人:*开平。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开平、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及其委托代理人***、***,*开平、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6666.67元及利息(以406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为244000元),以上共计650666.67元;二、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开平、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为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管理人,为维持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转,*开平向**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期、每月还款额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开平未按约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多次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云南星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星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认可**的起诉内容与事实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9年8月6日前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954640.54元、利息45359.46元,以上合计10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153元(此款**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2019年7月30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罗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