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5554号
申请人:河北禹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建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涿州市锐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禹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锐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禹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涿州市锐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涿州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土地使用权证号:涿国用(2012)拍第014号)(保全金额2050万元)。申请人河北禹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SHJVFPZ0120Q000102W)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市锐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涿州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土地使用权证号:涿国用(2012)拍第014号),保全限额20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锁强
审 判 员 邢 倩
人民陪审员 韩艳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