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39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遵化市欣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立刚。
被申请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南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化市欣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冀0281民初396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遵化市欣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遵化市欣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被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万元以内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