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4628号
原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董事长。
原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冀0681民初46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申请人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7563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7563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