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4634号
申请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
原告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54909元或查封其名下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1913060000002326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54909元或查封其名下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