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81执保1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涿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81民初46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50×××47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为44167.95元;已对中国建设银行13×××85_账户内存款就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4834.16元;已对中国建设银行13×××34_1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4383.84元;已对河北银行07×××42-0001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1884.14元;已对中国农业银行50×××40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1307.93元;已对中国工商银行04×××31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820.53元;

本院认为,(2019)冀0681民初46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优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62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