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

阆中市应急管理局、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381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正元,局长。

被申请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72号消防办公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9770N。

法定代表人:万旭红

申请人阆中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应急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的罚款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申请执行阆应急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对被申请执行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阆中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程序正当,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罚款10万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经催告未履行完毕罚款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应急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作出的阆应急罚〔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的罚款1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明勇

人民陪审员  王小琴

人民陪审员  赵雪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梅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