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燚,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382140。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722752。
被告: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72号消防办公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9770N。
法定代表人:万旭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79元。
审判员 赵明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