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消防办公室(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9770N。
法定代表人:万旭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19年10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