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特36号
申请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号消防办公楼(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9770N。
法定代表人:万旭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申请人振华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莉
审判员***
审判员龚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偲
书记员XX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