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天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小民初字第03578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和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大村。
经营者黄建军,男。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耿鹏鹏,董事长。
被告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涧桥南城建局院西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石素琴,职务不详。
被告毕红兵。
第三人王海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和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毕红兵为被告,追加王海刚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和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和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天和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