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24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洪洞县XX镇XX村XX号。
被执行人: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XX南XX西楼。
法定代表人:石素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洪洞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7671.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