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五段镇五段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677973484。
法定代表人:李爱松,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牟立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