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758号
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677973484,住所地沛县,现办公地址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与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38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银行存款260万元;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沛县支行账号户为60×××87的银行存款260万元。后本院作出(2020)苏03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2021年7月1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民终3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沛县支行账号户为60×××87的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蒋正勤
人民陪审员  闫美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解小含